杭州园林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杭州园林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初664号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丑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湖滨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负责人:钱小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园林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杭州园林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1月22日,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70元,减半收取23435元,由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王玲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格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