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初544号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丑红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
代表人:钱小平。
被告:杭州园林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杭州园林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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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玲
代理审判员*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