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初字第938号
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吕绍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玉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中心小学北侧白色两层小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3元,由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