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筑奥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筑奥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民申1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霍城县清水河镇国贸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筑奥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园城数码大厦A座50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伟业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筑奥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筑奥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9)新40民终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伟业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筑奥设计公司交付了一期方案设计图纸有违证据规则。2、原审法院对其要求筑奥设计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总体概念设计费38万元、一期方案设计费186,666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与法相悖。3、原审法院对其要求筑奥设计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与法相悖。4、原审法院判决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的承担毫无依据。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图纸是否已经交付的问题。筑奥设计公司与伟业房产公司签订的《园林景观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总设计费的10%即11万元,定金,合同签订三日内;第二次总体概念设计费38万元,概念经伟业房产公司确定后一周内;第三次一期方案设计费18.6666万元,方案经伟业房产公司确定后一周内。该条约定说明伟业房产公司需先对图纸进行确认,在确认后的一周内才向筑奥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用,而伟业房产公司已向筑奥设计公司支付18.6666万元设计费的行为,说明伟业房产公司已收到一期方案设计图,否则伟业房产公司不会向筑奥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故原审法院认定筑奥设计公司向伟业房产公司交付了一期方案设计图纸并无不妥;关于总体概念设计费和一期方案设计费应否退还的问题。伟业房产公司向筑奥设计公司支付了两笔设计费,分别是38万元和18.6666万元,说明筑奥设计公司完成了总体概念设计和一期方案设计,已履行了合同部分义务,其智力劳动已物化为工作成果即总体概念设计图纸和一期方案设计图纸,已经无法返还,原审法院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设计费用,即总体概念设计费为38万元,一期方案设计费186666元,合计566666元由伟业房产公司向筑奥设计公司进行补偿并无不当。对伟业房产公司要求筑奥设计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总体概念设计费和一期方案设计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定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结合本案,筑奥设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显然构成违约,但伟业房产公司亦存在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情形,故原审法院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未适用定金罚则,而判决筑奥设计公司将收受的11万元定金返还伟业房产公司并无不当;关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的问题。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的负担是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决定的事项,当事人对诉讼费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诉讼保全费是当事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形,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比例的划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黄竹玲
审判员*长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菲鲁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