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远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5248号 原告:湖南远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钟易。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创业一路东侧、创新二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远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0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远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