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5248号
原告:湖南远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钟易。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创业一路东侧、创新二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远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0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远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