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锡凯锦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186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系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岩松
审判员  付 拓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