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日照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日照银海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照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7号(烟台路和山海路交汇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31368318。
法定代表人:纪文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锐,山东周智(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少雷,山东周智(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银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大连路宋家湖沿街西第三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939058618。
法定代表人:魏茂江,总经理。
上诉人日照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银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物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设计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争议数额411061.9元;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银海物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采信错误的价格鉴定意见结论书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结论书所依据的材料为银海物流公司提交的几份临近时间成交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及鉴定机构调取的三份造价咨询合同。其中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的四份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项目总投资额分别为890万元、1228.59万元、200万元、40万元。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五份成交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项目总投资额分别为25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上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总投资额仅为几十万、百万、千万级别,最高仅2500万元,而本案涉及的项目总投资额高达1.7亿元人民币。众所周知,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是按照项目总投资额阶梯计费,亿级别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的计费费率肯定要远低于几十万、百万级、千万级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而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几十万、百万级项目费率加权平均计算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费价格标准,以直接用来作为本案投资额1.7亿元人民币项目的计费标准,明显违背市场规律。
2.鉴定人员提交的三份鉴定依据(造价咨询合同)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合同,而非单一造价咨询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合同除为委托人提供造价咨询外,还需提供全流程项目管理等服务,其收费标准高于单一的造价咨询服务。具体而言,鉴定机构调取的三份造价咨询合同系东港区产业园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及造价咨询项目一标段、东港区产业园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及造价咨询项目二标段、潍坊高铁片区综合开发PPP项目设计咨询及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三个项目,并非单一的造价咨询项目,前两个项目包含项目管理内容,第三个项目包含设计咨询内容。通过调查第一、二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可知,招标范围均为“项目前期实施组织策划、手续办理、工程设计技术管理、采购合同管理、质量进度管理、安全文明管理等项目管理以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第三个项目的招标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工程设计单位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成果质量,并提出设计方案优化建议,及时审核、处理设计变更,对设计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等设计咨询服务;协助招标人完成项目前期报批报建工作,工程造价目标控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计量及各项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材料价差、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进行工程动态造价分析及审核,协助审核及完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文件的编制;协助第三方绩效考核机构完成建设期及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前运营期的绩效考核等技术咨询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完成造价咨询相关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意见或方案;协助实施机构指挥部做好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会务组织、会议材料等相关工作。”本案,所涉潮石路市政部分预算的工作内容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和费用计算,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系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工程费用进行的预测计算,仅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一小部分。因此,鉴定机构依据上述含有项目管理及设计咨询内容的造价咨询合同对潮石路拓宽改造工程市政部分施工图预算服务费进行定价明显错误。
3.本案造价咨询收费基本付费率应按0.4‰计算。日照设计院通过向本地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咨询,被告知日照市本地均依据2019年1月28日日照市财政局印发的《日照市市级财政评审付费办法》进行造价咨询收费。根据《日照市市级财政评审付费办法》,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事项根据该付费办法支付评审费用。审定额在1000万(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5‰计算……审定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0.8‰计算。根据该付费办法可知,数亿级别的费率远低于百万级、千万级计费费率。本案项目总投资额1.7亿元的造价咨询收费基本付费率应按0.8‰计算,预算项目按照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额50%计算,即本案项目收费基本付费率应按0.4‰计算,与鉴定结论4.3455‰相差甚远。
4.本案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背离法院委托评估目的,不具有参考性。该评估报告以日照设计院与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之间存在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其工作已实际完成,其服务结果以被采用为鉴定的假设和限定条件进行。但上述假设和限定条件均并不成立,由此得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应采信。
二、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工作人员所作工作并非造价咨询,而系施工图预算相关劳务工作。施工图预算是在施工图阶段,依据各专业设计的施工图和文字说明而编制的全部工程造价预算。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施工图预算仅是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一部分。施工图预算收费要低,造价咨询收费要高。根据《日照市市级财政评审付费办法》相关规定,施工图预算项目收费不高于造价咨询收费的50%。一审认定涉案工作为造价咨询与事实不符。
三、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日照设计院不成立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未达成任何委托造价咨询的合意。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潮石路拓宽改造工程市政部分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系华标公司工作人员出具初步造价咨询报告后,发送给日照设计院工作人员处,双方经过反复修改、补充资料等,最终形成造价咨询报告文本。可以看出是双方仅为劳务协作。日照设计院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与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工作人员通力协作,共同完成本案施工图预算工作。日照设计院已提交与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签订的上游工程技术服务劳务协作合同予以证实。在银海物流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华标公司与日照设计院存在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日照设计院已提交证据证实与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系劳务协作合同关系,根据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应采信日照设计院的主张。否则,日照设计院完成该部分工作所获取的劳务报酬不足以支付本案判决认定的应当支付给银海物流公司服务费数额,显失公平。
银海物流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价格鉴定意见结论书结论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价格鉴定意见结论书确定的收费价格标准计算方式正确,评估结果客观。价格鉴定意见结论书的鉴定结论并非日照设计院主张的加权平均得出,而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时间、收费比率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标准为项目总投资额或服务总标的额的4.3455‰。2.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提交的三份鉴定依据分别为东港区产业园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及造价咨询项目一标段、东港区产业园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及造价咨询项目二标段、潍坊高铁片区综合开发PPP项目设计咨询及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该三份合同并非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合同,而是编制工程清单及控制价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可知,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并无相应资质条件,从业人员亦无相应的执业资格,因此无法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因此,鉴定机构依据主要服务内容为编制工程清单及控制价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价格对潮石路拓宽改造工程市政部分施工图预算服务费进行定价,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妥。3.日照市造价咨询收费并不以《日照市市级财政评审付费办法》(日财投(2009)1号)为依据。第一,该付费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表明,其适用于市财政统一组织实施财政评审事项,面向对象为评审专家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协议机构,支付方为市财政局”因此,本案并不符合该付费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该付费办法适用于日照市市级财政评审项目,区别于本案编制工程清单及控制价造价咨询服务,本案项目工作难度远大于财政评审项目;第三,该付费办法因适用范围较小,对目前日照市造价类咨询收费标准不具有指导意义。在造价类咨询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服务费金额的情况下,一般参考《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收取服务费用。4.日照设计院与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关系,相关服务已经全部完成并发送给日照设计院相关工作人员,且服务结果已经被实际采用,评估机构借鉴同类型编制工程清单及控制价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服务价格,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最终得出客观的评估结果,确定债权数额,为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并无任何有违客观性或违背法院委托评估目的之处。一审判决综合考量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并非以其公司名义出具造价咨询报告的完整版本,而是将报告内容发送至日照设计院后,由日照设计院的工作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复核、审核,酌定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评估报告记载的市场价格标准的50%计算,合法、合理、公正。
银海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日照设计院支付银海物流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共计1121857.19元;2.判令日照设计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由日照设计院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银海物流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日照设计院支付银海物流公司潮石路拓宽改造市政工程造价咨询费用765445.32元、评估费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28日,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甲方、转让人)与银海物流公司(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主要内容载明:“鉴于:1.甲方在2016年至2017年间承接了日照设计院潮石路拓宽改造市政工程,日照厦门路(山钢段公路工程)雨水、排水管网工程,日照市临港路改建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工程,疏港大道(沿海公路至G204段)大修雨水、污水管网工程,沈海高速公路鲁苏省界主线收费站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岚山区钢铁配套园区道路排水绿化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并将上述工程的造价咨询成果资料均提供给日照设计院。2.经甲方核算,上述工程的造价咨询费用为人民币1121857.19元。3.甲方拟将对日照设计院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债权。第一条、标的债权金额。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债权包括1121857.19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第二条、债权的交割及转让通知。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签署之日为债权交割日。2.双方确认,在交割日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应出具收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证明甲方在合同项下的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3.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对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4.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甲方予以协助。等等。”
2020年12月30日,银海物流公司向日照设计院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邮寄送达至日照设计院,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载明:“日照设计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债权人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对你方所拥有的潮石路拓宽改造市政工程,日照厦门路(山钢段公路工程)雨水、排水管网工程,日照市临港路改建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工程,疏港大道(沿海公路至G204段)大修雨水、污水管网工程,沈海高速公路鲁苏省界主线收费站外墙保温、刷漆等工程,沈海高速公路鲁苏省界主线收费站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岚山区钢铁配套园区道路排水绿化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的费用,依法转让给我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我公司行使全部义务。”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日照设计院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5月,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对潮石路拓宽改造市政部分工程出具造价咨询报告,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工作人员出具初步造价咨询报告后,发送至日照设计院工作人员处,双方经过反复修改、补充资料等,最终形成造价咨询报告。2016年8月4日,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向日照设计院工作人员发送造价咨询报告电子版一份,该份报告中记载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合计金额为177683536.01元。2016年8月7日,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向日照设计院工作人员发送造价咨询报告电子版一份,该份报告中记载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合计金额为176146661.52元。
经银海物流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结论意见为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所完成的潮石路拓宽改造工程市政部分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所应收取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标准为项目总投资额或服务总标的额的4.3455‰。银海物流公司为此支出评估费50000元。
银海物流公司主张根据2016年8月7日发送的造价咨询报告记载招标控制价金额为176146661.52元,按照4.3455‰计算,日照设计院应支付造价咨询费765445.32元,根据日照设计院实际采用的造价咨询报告记载招标控制价金额为177683536.01元,按照4.3455‰计算,日照设计院应支付造价咨询费772123.8元,本案银海物流公司主张765445.32元,多余部分银海物流公司不再主张。另银海物流公司在起诉时主张的日照厦门路(山钢段公路工程)雨水、排水管网工程,日照市临港路改建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工程,疏港大道(沿海公路至G204段)大修雨水、污水管网工程,沈海高速公路鲁苏省界主线收费站外墙保温、刷漆等工程,沈海高速公路鲁苏省界主线收费站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岚山区钢铁配套园区道路排水绿化工程的造价咨询费用,本案中不再主张。
日照设计院对银海物流公司主张有异议,日照设计院主张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日照设计院之间系劳务协作关系,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借用技术人员与日照设计院的技术人员协作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从未向日照设计院出具完整的、最终的、正式的造价咨询报告。日照设计院主张其与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就日照市潮石路拓宽改造工程设计技术服务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劳务协作合同,合同约定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日照设计院支付劳务费3200000元,该3200000元中扣除测绘费用,根据建安费比例分摊设计劳务费后,市政部分设计劳务费为1192292元,其中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为119229元,因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仅派出刘相勇进行编制工作,按照编制、复核、审核人员劳务占比确定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刘相勇的劳务费用应为59615元。日照设计院提交其与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签订的工程技术服务劳务协作合同、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共计九册潮石路拓宽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告予以证实其主张。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共计九册潮石路拓宽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告中第八册第二分册市政(管廊)工程预算部分记载内容与2016年8月4日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向日照设计院工作人员发送的造价咨询报告内容基本一致,其中汇总表记载招标控制价总金额均为177683536.01元。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日照设计院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多次向日照设计院发送造价咨询报告且该报告已经日照设计院实际采用的事实看,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作为价格评估机构向日照设计院提供工程造价评估咨询服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关系,日照设计院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务协作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标准为项目总投资额或服务总标的额的4.3455‰,但结合本案情况看,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并非以其公司名义出具造价咨询报告的完整版本,而是将报告内容发送至日照设计院后,由日照设计院的工作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复核、审核,故一审法院酌定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评估报告记载的市场价格标准的50%计算,即以最终实际采用报告所记载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总金额177683536.01元为基数,按照4.3455‰的50%计算,造价咨询服务费为386061.9元。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将其对日照设计院的债权转让给银海物流公司并已通知日照设计院,本案银海物流公司只主张其中潮石路拓宽改造市政工程部分的造价咨询服务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故日照设计院应当支付银海物流公司造价咨询服务费386061.9元。对于银海物流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日照设计院之间并未对利息及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故利息应当以386061.9元为基数,自银海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2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较为适宜。对于银海物流公司主张的评估费50000元,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结合案情,酌定由日照设计院负担2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审判决:一、日照设计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银海物流公司造价咨询服务费386061.9元;二、日照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银海物流公司利息(以386061.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日照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银海物流公司评估费25000元;四、驳回银海物流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4元,由银海物流公司负担3988元,由日照设计院负担7466元。
本院二审期间,日照设计院提交《日照市市级财政评审付费办法》日财投(2009)1号,载明:“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开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评审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和工作完成情况向中介机构或人员支付评审费用。第三条评审付费范围:(一)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及全过程跟踪评审;(二)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复审;(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评审、专项核查;(四)其他财政评审事项。第四条项目评审付费数额原则上按照评审业务量、基本付费率和评审质量确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一、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及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一)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额=审定额×基本付费率。基本付费率分段如下:审定额在1000万(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5‰计算;审定额在1000万(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5‰计算;审定额在1000万至2000万(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3.5‰计算;审定额在2000万至5000万(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2.5‰计算;审定额在5000万至1亿元(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1.5‰计算;审定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0.8‰计算”。用以证明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事项根据该付费办法支付评审费用,本案审定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0.8‰计算。
银海物流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文件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日照市市级财政评审付费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表明,其适用于市财政统一组织实施财政评审事项,区别于本案编制工程清单及控制价造价咨询服务。面向的被支付对象为“评审专家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协议机构”,支付方为“市财政局”。在造价类咨询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服务费金额的情况下,一般参考《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收取服务费用(《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本院认证如下:《日照市市级财政评审付费办法》系适用于市财政组织实施财政评审事项,与本案编制工程清单及控制价造价咨询服务不同,不适用于本案,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期间,日照设计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所完成潮石路拓宽改造工程市政部分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所应收取的费用重新鉴定,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1.日照设计院与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2.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应否采信的问题及日照设计院应支付给银海物流公司相关费用数额问题。
对于焦点1,日照设计院主张其与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系劳务协作关系,银海物流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存在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根据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多次向日照设计院发送造价咨询报告、造价咨询报告的内容及该报告已经日照设计院实际采用的情况来看,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作为价格评估机构向日照设计院提供工程造价评估咨询服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关系。日照设计院虽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协作关系,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2,日照设计院主张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不合理,银海物流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鉴于政府定价经营性收费标准放开市场化现状,和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中明确约定的单位性质、规模以及服务项目的独特性,通过分析多份编制工程清单及控制价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收费价格标准受项目投资总额的影响因素、市场竞争趋向激烈态势变化影响以及实际成交时间影响因素,并按服务提供商企业平均收费比率35%、市场调查成交实例平均收费比率65%,再使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本案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所用收取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项目总投资额或者服务总标的额的4.3455‰,可见,鉴定机构已考量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按照项目总投资额阶梯计费方式、鉴定依据及本案项目的独特性等影响因素,一审采信该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并无不当。日照设计院虽主张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不合理,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或推翻现有结论,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考虑到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并未出具正式版报告及实际工作量,酌定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评估报告记载的市场价格标准的50%计算,认定日照设计院应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386061.9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因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将其对日照设计院的债权转让给银海物流公司并已通知日照设计院,一审判决日照设计院应当支付银海物流公司造价咨询服务费386061.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日照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6元,由上诉人日照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卜雪雁
审 判 员 王林林
审 判 员 李晓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莹莹
书 记 员 赵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