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463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区10号楼1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19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向本院缴纳案款6758.2元及执行费50元,案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758.2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758.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4630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