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襄阳颐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号锦绣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寿哲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琳,系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颐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城东光年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学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忠,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颐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设计费3184566元,是否成立,因被上诉人襄阳颐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应通过鉴定程序予以确定,并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依法处理。故本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耀明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陈瑞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