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执1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18、19层,组织机构代码:14305907-7。
法定代表人寿哲人。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008707-4。
法定代表人吴爱仙。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2016)浙0105民初94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仙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13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卢 霞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成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