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塞纳园境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塞纳园境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8679号
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怡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塞纳园境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塞纳园境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