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5790号
原告: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如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海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治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治纲,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治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文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