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5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如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给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发兴,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给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7元,减半收取7524元,由上诉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黄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