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2690号
申请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如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程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
申请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6971.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6971.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