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7163511C。
法定代表人:刘如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萌,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112民初3642号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涉案物品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系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被执行人***反映涉案公章已经丢失并作出书面承诺,且已经登报公告公章作废,无法履行返还义务,愿意与申请人协商并自愿承担因公章丢失而产生的刻章费用及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经查明涉案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已经被公告作废,故失去了其代表公司权益的特性,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未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2执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刚
审判员 王宁
审判员 史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