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

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与北京中环银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15370号

原告: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法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逸春,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文,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薇,女,1991年4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北京中环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品园1号楼5层526。

法定代表人:曾志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帝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南营房一区甲1-1。

法定代表人:曾志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夏薇(以下称夏薇)、被告北京中环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环银投资公司)、被告北京金帝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帝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与金帝宾馆、北京中环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同一租赁标的在同一期限内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2019年2月15日,北京中环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被核准注销,本院依照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北京中环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股东夏薇、中环银投资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撤诉。

审  判  员   胡震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詹焕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