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创环亚建筑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初字第01083号
原告武汉市中创环亚建筑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瑶上湾7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区-1层。
法定代表人,万学飞,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中创环亚建筑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中创环亚建筑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中创环亚建筑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中创环亚建筑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武汉市中创环亚建筑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付用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