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天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保山市天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凯程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5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市天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24092。
被执行人:云南凯程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保山市工贸园区辛街长岭岗片区长盛路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0724781698。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市天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凯程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云0502民初4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现场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均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案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云南凯程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连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