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佳泰恒润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9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贾军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佳泰恒润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魏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珍,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上诉人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合公司)、陕西佳泰恒润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波、被上诉人佳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被上诉人佳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宇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8)陕092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剩余测绘工程费190140.00元及延迟付款利息54010.00元,合计244150.00元,或者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官缺乏地质测绘工作的专业知识,在证据的综合认定上存在矛盾和错误之处,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派遣孙西荣参加评审会议,证明上诉人完成了评审内容中的部分工作成果;2.一审判决在认定了证据一组的情况下又否认了证据四组,这是极大的矛盾和错误;一审否定了证据三组、四组、五组、六组的证明效力,不具备合理的逻辑判断。
佳合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上诉人没有按照修测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提交约定的成果资料,付款条件没有成就;3.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4.上诉人主张的价款以及迟延付款利息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佳泰公司辩称,环宇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并且起诉事实与佳泰公司无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环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佳合公司、佳泰公司支付剩余测绘工程费190140.00元及延迟付款利息54010.00元,合计244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佳合公司、佳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10日,赵广胜代表佳合公司为甲方,孙西荣代表环宇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陕西省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详查地形图修测合同书》(以下简称《修测合同书》)。《修测合同书》约定:由佳合公司委托环宇公司对位于陕西省宁陕县金川镇黄金村的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详查区Ⅰ-2号矿体及Ⅱ号矿体周边地形开展1:2000地形图修测工作;修测面积范围1平方公里,收费依据为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本项目标准修测费用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如遇修测面积有增减时,用前述修测标准费用相应增减。测绘劳务费的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叁万元作为定金,在报告评审通过后,甲方以现金劳务费方式于7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价款。提交成果资料的内容为:1、1:2000修侧地形图图形数据光盘2套;2、陕西省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详查测量技术总结5套。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合同还就技术标准、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测绘。2013年7月9日,佳合公司转账支付环宇公司定金30000.00元,支付备注:“详查报告测量费”。
一审法院认为,环宇公司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内容和增加的工作量,并向佳合公司提交了成果资料,且其提供的成果资料被佳泰公司编入了《陕西省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Ⅰ-2和Ⅱ号矿体详查地质报告》,并提交陕西省国土资源规划与评审中心(现名: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指导中心)评审通过。佳合公司与佳泰公司对此均予以否认,且环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故环宇公司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一)、证人孙少栋的证言。拟证实佳泰公司与佳合公司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上诉人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并提交了测量成果,其中,“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详查Ⅰ-2号矿体1:2000地形图”修测1.107平方公里、“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详查Ⅱ号矿体1:2000地形图”修测1.145平方公里,合计2.252平方公里,工程点测量35点及在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1:2000修测地形图基础上测绘而成的1:10000总图一幅(面积7.2平方公里),及勘探基线2.4公里,勘探线12条共计3.84公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工程费用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增加工程量相应费用。经质证,被上诉人佳合公司认为该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间,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该证人证言是环宇公司起草的,证人与环宇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孙少栋是2014年才入职佳合公司,佳合公司也未向其出具过接收环宇公司递交文件资料的授权;佳合公司已经在2012年被哈密市佳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全资收购,佳泰与佳合是两个公司。综上,对于该证人证言不认可。被上诉人佳泰公司认为其未与环宇公司签订合同,对于该证人证言不认可。(二)、评审专家胡祺出具的陕西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床外围Ⅰ-2、Ⅱ号矿体详查报告测量评审意见。拟证实佳合公司虽然是承揽合同的委托人,但该公司与佳泰公司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上诉人的工作成果实际上由佳泰公司使用,故两被上诉人应共同承担支付承揽费用的责任。经质证,被上诉人佳合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佳泰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
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孙少栋的证言,因其与孙少栋当庭陈述的内容一致,且能够与一审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互相支撑,应予认定,可以作为证明本案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佳合公司和佳泰公司否定该证据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第二组证据评审专家胡祺提供的评审意见,虽只提交了评审意见复印件,但与一审相关证据存在印证关系,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上,结合一审的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二审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6月10日,赵广胜、孙少栋代表佳合公司与环宇公司的代表孙西荣双方协商并签订了《修测合同书》。《修测合同书》约定:由佳合公司委托环宇公司对位于陕西省宁陕县金川镇黄金村的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详查区Ⅰ-2号矿体及Ⅱ号矿体周边地形开展1:2000地形图修测工作,修测面积范围1平方公里,收费依据为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双方约定本项目标准修测费用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如遇修测面积有增减时,费用以前述修测标准相应增减。测绘劳务费的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叁万元作为定金,在报告评审通过后,甲方以现金劳务费方式于7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价款。提交成果资料的内容为:1.1:2000修测地形图图形数据光盘2套;2.陕西省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详查测量技术总结5套。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合同还就技术标准、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测绘。2013年7月9日,佳合公司转账支付环宇公司定金30000.00元,支付备注:“详查报告测量费”。后应佳合公司要求,环宇公司实际完成测绘工作量为:“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详查Ⅰ-2号矿体1:2000地形图”修测1.107平方公里、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详查Ⅱ号矿体1:2000地形图修测1.145平方公里,合计2.252平方公里,工程点测量35点及在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1:2000修测地形图基础上测绘而成的1:10000总图一幅(面积7.2平方公里),及勘探基线2.4公里,勘探线12条共计3.84公里。2013年8月11日环宇公司孙西荣通过QQ邮箱向孙少栋提交了以上成果资料,孙少栋即将成果资料以佳泰公司名义交由陕西矿业开发工贸公司用于编制《陕西省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Ⅰ-2和Ⅱ号矿体详查地质报告》,2014年6月19日,该报告由陕西省国土资源规划与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因佳合公司一直未与环宇公司就支付相关测绘费用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4月,上诉人将佳合公司、佳泰公司起诉至宁陕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审理查证的事实,本案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2013年6月10日,赵广胜和孙少栋代表佳合公司与环宇公司协商并签订了涉案《修测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2013年8月11日,环宇公司孙西荣通过QQ邮箱向孙少栋提交了合同约定的修测成果,孙少栋将该修测成果提供给陕西矿业开发工贸公司用于编制《陕西省宁陕县黄金美金矿外围Ⅰ-2和Ⅱ号矿体详查地质报告》,该报告通过相关程序评审通过,应认定为环宇公司实际履行了与佳合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义务。据此,佳合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修测费22014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00元,还应付环宇公司修测费190140.00元。环宇公司提出逾期付款利息,从修测成果专家评审会议通过日期2013年11月22日起计息,至起诉日期2018年3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54010.00元,应予支持。被上诉人佳合公司对上诉人主张的以上事实和理由虽提出抗辩意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佳合公司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亦与查证事实不符。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由被上诉人佳泰公司承担涉案合同相关义务,因其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由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剩余测绘工程费19014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4010.00元,共计244150.00元;
三、驳回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960.00元,均由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化冬
审 判 员 巩伟军
审 判 员 帅文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薛 娇
书 记 员 王 晔
注:【本判决依据(2019)陕09民终6号民事裁定书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