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14号
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陕西省富平县XX镇XX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70。 法定代表人:贾军锋,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驻青海省西宁市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01。 法定代表人:商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及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
上述冻结限额共计1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孟荣强
人民陪审员吴彩文
二0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