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8民初47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9元,减半收取1744.5元,由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书 记 员 来杏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