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285号
原告:杭州山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756号C区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MC6T35。
法定代表人:贾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锴锐,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九洲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481号10幢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10115J。
法定代表人:毛笑眉。
原告杭州山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九洲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山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山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幸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