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民初28号
原告:江西九洲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481号10幢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10115J。
法定代表人毛笑眉,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生,住江西??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江西九洲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九洲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九洲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九洲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95元,减半收取52,097.5元,由原告江西九洲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