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57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重庆两江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松牌路****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892372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9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两江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两江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7.1元,已减半收取272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