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蓝图公路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宁天威测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蓝图公路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04执2202号

申请执行人西***测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蓝图公路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测绘费410550元及自2018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9002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给付、诉讼费42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0479元(含执行费6707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双方确认为12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670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670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青0104执220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