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知民初241号
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尹、段延宁,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保通公路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路113号(交通大厦)。
负责人:李晓会,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保通公路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保通公路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祁 峰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