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2383号
原告:日照市艳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华润中心A座49楼4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8484128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东连云港路南98号岚桥加油站东港二区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72164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艳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市艳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艳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