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泉州市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3834号
原告泉州市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通港路与南山公路交叉处东侧隆裕花园1#3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院7号楼8层807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法律顾问,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法律顾问,住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泉州市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严诚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