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018号
申请人:神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390X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锡协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栗冈义纪(YOSHINORIKURIOK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461619,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4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神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钢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神钢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新吴区××路××(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296112)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神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