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323号
原告:北京朗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院主楼311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4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朗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朗盛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朗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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