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民初103号之三
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楼**2437,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国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79元,由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