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5执4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教工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1430424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高新路10号义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标准厂房1号楼3-6层,组织机构代码:355409788。
法定代表人濮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2017)浙0105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40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健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卢霞
审判员夏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