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11636号
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祥园路108号4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仙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香槐路14栋-6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仙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3元,由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