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5151号
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且被告已按约履行了设计费款项的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52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2元,由原告浙江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