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保5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派吾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公司董事长。
陕西派吾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61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内容:查封、冻结被告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5044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9年11月21日冻结了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755044.00元。(2019)陕0402民初6185号裁定书裁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02执保595号案件保全完毕。
10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