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6185-1号
原告陕西派吾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居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7824Q。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30363551X。
法定代表人金祖森。
本院在审理陕西派吾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派吾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派吾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原告陕西派吾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派吾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少敏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