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161号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2幢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青,女,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懿,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2008号深圳市嘉里中心1513。
负责人:孙荣清,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682号8楼。
法定代表人:齐聿铭,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郑海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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