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14民初4801号
原告:***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713号(1-2)轴公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8号。
负责人:于露,系该局局长。
原告***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局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