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火炬园A5三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中原路南开元社区东北石化总厂办公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尚柏鑫,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维达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桑铌公司)、被上诉人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石化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洛知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桑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上诉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