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03民初5298号
原告: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大庆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尚柏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露、杜治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露、杜治平,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排除对石化公司使用王城御府1幢观光电梯的妨碍;2.***赔偿石化公司经济损失45971.64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的租金每月每平方33元*(62.92平米+169.26平方米)*6个月=45971.64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石化公司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从***手中购得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御府小区1号楼8楼805、806两套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在购买该房屋时,***承诺石化公司搬入后可使用其加装在该楼西部的观光电梯。石化公司入住后,***履行了相关承诺。但自2015年12月开始,***擅自将石化公司通往观光电梯的通道封死,当做自己的办公室使用,使石化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观光电梯。石化公司与***多次协商此事,但均无果。三年多来,石化公司的房屋既无法正常使用,也无法出租和买卖。石化公司被迫于2019年5月起另租场地办公,每月租金57528.9元。综上,为保障石化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石化公司诉讼请求。
***辩称,1、***在2016年已经把该803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李斌,***无权让李斌同意该房屋作为走廊通道使用。另***于2018年将该房屋租下装修后作为办公使用,商业机密财务凭证都在里面存放,更不能作为通道使用。2、石化公司在购买该房时曾经给***说要整层购买,在这情况下***承诺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石化公司可以使用观光电梯。3、***在购买该住宅房屋时,开发商与销售人员介绍该房屋是二梯六户,***整体购买5-8层作为经营宾馆使用,开发商另建电梯井道,***另外安装观光电梯是给宾馆经营使用。现在八楼房屋不再用于宾馆经营,已经全部恢复为住宅,因此只能使用公用住宅电梯。以上结合本案证据,***没有妨碍石化公司使用电梯的责任,也不存在给石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请求驳回石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8年,***购买了王城御府小区1号楼5-8层所有房屋,作为经营宾馆使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协商,***不需缴纳物业费,公共电梯也不在5-8楼层停靠,由***在王城御府小区1号楼西侧楼外部加装观光电梯供5-8层出入使用。5-8层楼靠近观光电梯的房屋为503室、603室、703室、803室,***将该四套房屋部分结构打通,作为走廊通道使用。2012年3月20日,石化公司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从***手中购得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御府小区1号楼8楼805、806两套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在此期间,石化公司亦均是通过***加装的观光电梯到达八楼,后经803室作为走廊的部分到达805、806室。2016年***将王城御府小区1号楼803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李斌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6月23日,***与李斌签订《租房协议》,再次将803房屋租回。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每三个月缴纳一次。后李斌将原本用作通道的803房屋部分重新装上大门,形成密闭空间。致使石化公司乘坐观光电梯亦无法到达805、806室。在803室通道封闭后,石化公司通过走楼梯步道或乘坐公共电梯到达九层再走楼梯步道到达八层的方式通行。石化公司陈述其于2018年底不再使用案涉房屋作为办公场所。2019年3月12日,石化公司租赁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涧西区中州西路13号的办公楼D楼第三层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租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为每平方米33元/月,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为免租期。
另查明,***与李斌系亲戚关系。***陈述803室系李斌封堵,李斌认可803室系其封堵。本院对案涉房屋及观光电梯的部局进行了现场勘验,王城御府小区1号楼约有22层楼,每层楼有六套房屋,1-4层系商场经营所用,5层以上为住宅。自9层以上均通过小区配套电梯通行,5-8层系通过***安装的观光电梯通行。观光电梯到达每层的503、603、703、803房屋位置。503、603、703号房屋均让出部分空间打通成为走廊,现仍为走廊状态,通过以上走廊能够到达楼层各房间。803号房屋原亦让出部分空间打通成走廊,现已安装前后门形成密闭空间,无法到达8层各房间。
本院认为,关于封堵原作为通道部分的803室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根据原规划图纸设计,803室原本即是一套独立的住房,系密闭空间。在***享有所有权期间,***为了其加装的观光电梯能够到达5、6、7、8楼层的各个房间故将503、603、703、803室房屋部分打通作为通道使用。现李斌将803号房屋原用作通道部分封堵恢复至原规划图纸设计的独立房间状态,未侵犯他人利益,不构成侵权行为。王城御府小区1号楼属于高层建筑,内部有配套公共电梯到达各个楼层,因***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公共电梯设置为在5、6、7、8楼层不予停靠而非不能停靠。且石化公司与物业公司因使用公共电梯问题已诉至法院,故通过观光电梯并非到达5、6、7、8楼层的唯一方式。综上,封堵803号房屋的行为系恢复803室原状,并未侵犯他人利益,不构成侵权行为。石化公司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对观光电梯的使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为475元,由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