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103执920号
李高翔与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案款351451.8元,申请执行费517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