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民初5715号之二
原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坤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晨。
委托代理人:赵一同、孔海涛,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高翔,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张婷、唐小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高翔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由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高翔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9080元,根据原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 瑛
人民陪审员 董勤敏
人民陪审员 陈 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