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2391号
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创远路36号院16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纪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双新硅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100号院37号楼2楼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双新硅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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