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纪麦某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2号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潘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彩,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麦***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6号院16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纪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麦***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麦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793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星火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泛海国际居住区二期23万定向安置房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园林景观设计合同》)第7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限涉外合同);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应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调解解决。本案争议合同属性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应首先由专业机构调解,这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应诚信遵守,亦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驳回世纪麦田公司的起诉。
世纪麦田公司对星火房地产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纪麦田公司系依据其与星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园林景观设计合同》等证据提起的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调解并非法定的前置程序,世纪麦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审被告星火房地产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星火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险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