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62号
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6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韩村董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计196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