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于民二初字第08410号
原告:北京世纪****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毅,系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边雪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