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修民云初字第136号
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A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云台山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了云台天阶度假酒店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等,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河南焦作的云台天阶度假酒店项目进行景观设计方面工作,设计面积为34600平方米,设计单价为24元/平方米,设计费总价优惠后为80万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后已按约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16万元和施工配合阶段的尾款8万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被告即应按约履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的义务。被告拖延未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和施工配合阶段的设计费,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等依法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24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系***。
3、云台天阶度假酒店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应当在原告提供施工设计图后,进行确认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总设计费80万的20%,即160000元,景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完成相应的配合,被告确认后10日内支付原告尾款80000元。
4、成果提交接收函两份及施工图设计图纸光盘一份,证明被告委托设计工程成果原告分别于2013年3月4日、4月16日提交给被告,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5、设计配合单五份、竣工验收单一份,证明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已按合同履行了配合义务,被告已将工程建设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应当支付尾款80000元。
6、结算对账单及广发银行收款凭证3份,证明被告已分别于2012年8月7日、12月27日,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付款16万、24万元、16万元,共计56万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对其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适格,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官网公示的工商公示信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系***。证据3,有原、被告单位的签章,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应当在原告提供全部施工图设计图纸,并进行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总设计费80万的20%,即160000元,景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完成相应的施工配合,被告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设计尾款80000元。证据6,结算对账单有原告单位的签章,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广发银行收款凭证三份有广发银行北京车公庄支行的签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该组证据与证据3相互印证,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了相应阶段的设计工作,被告已分别于2012年8月7日、2012年12月27日,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16万、24万元、16万元。证据4中,成果提交接收函有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签字,尽管与证据3中双方约定的原告项目联系人不一致,但是该证据上有被告单位的签章,能够证明***系被告单位的实际项目负责人,成果提交接收函亦能够与施工图设计成果光盘相互印证。证据5中,竣工验收单有原、被告单位的签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设计配合单有被告单位实际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本院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4与证据5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已经为被告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分别于2013年3月4日、4月16日将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给被告,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已按合同履行了配合义务,被告已将工程建设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云台天阶度假酒店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方案设计、景观扩初设计到景观施工图设计的全部相关设计工作,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总设计费80万的20%,原告完成各阶段工作,经被告确认后,被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景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完成相应的施工配合,被告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设计尾款80000元。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了相应阶段的设计工作,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共计56万元。原告在为被告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后,分别于2013年3月4日、4月16日将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给被告,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原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为160000元。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按合同履行了配合义务,被告已将工程建设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被告尚未支付原告尾款80000元。截止本次诉讼,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24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为被告进行了方案设计、景观扩初设计到景观施工图设计的全部相关设计工作,并经被告单位确认。同时原告按合同要求履行了相应施工的配合义务,在被告将工程建设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阶段的付款义务。截止本次诉讼,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160000元及设计尾款80000元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其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24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