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段承跃。
被执行人:济宁市工业设计院。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17]第1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肖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