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21民初616号
原告:四川省紫丁香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碧云路1号5-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7570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紫丁香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第三人:米易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大坪北路162号附3-6号,注册号:510421000013720。
法定代表人:柏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紫丁香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米易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紫丁香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紫丁香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密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