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执1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75705C。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保山方正**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079W7H。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方正**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2022)云31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保山方正**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74973.82元,并以2174973.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保山方正**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17497.38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2年10月25日、11月3日、12月15日、2023年3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2年11月1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2023年3月8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认可本院采取的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立案时,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392471.20元及利息,诉讼费23890.00元,执行费26325.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392471.2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